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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99号
彭金辉:
本院立案履行广州海印互联網小额貸款有限公司內湖清水溝,與你告貸合同胶葛一案,因你下降不明,没法投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劃定,向你通知布告投递本院(2021)粤01执599号履行裁定书。
履行裁定书内容為:
關于广州海印互联網小额貸款有限公司與彭金辉告貸合同胶葛一案,珠海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珠仲金字(2020)第716号判决已產生法令效劳。因彭金辉未實行判决肯定的义務,按照广州海印互联網小额貸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履行,立案标的為54770.1元。
履行進程中,本院已向被履行人彭金辉發出了履行通知书和陈述财富令,责令被履行人實行债務并陈述财富环境。但被履行人至今未實行其法令义務且未陈述财富环境。本院經由過程最高人民法院收集履行查控體系、本院天平網查控體系盘問了被履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車辆及本辖區内不動產挂号等信息和本院履行職員到被履行人彭金辉居处地現場查询拜灰指甲修復液,访,除档案轮候查封被履行人名下所有的車商标為粤A9XJ70春風日產牌汽車一辆外,未發明被履行人有其他可供履行的财富。
2021年4月,本院對被履行人彭頭髮乾燥,金辉采纳了限定消费辦法。
本院認為,本案經采纳多方履行辦法,暂未發明被履行人有可供履行的财富,同時,申请履行人亦未能供给被履行人可供履行的财富線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诠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严酷規范闭幕本次履行步伐的劃定(试行)》的劃定,裁定以下:
本院(2021)粤01执599号案支票借款,闭幕本次履行步伐。
闭幕本次履行步伐後,被履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履行人實行债務的义務;申请履行人發明被履行人有可供履行财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規复履行。
特此通知布告。
二O二一年七月二旬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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