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农業銀行琼海市支行与琼海轻骑摩托車有限公司企業之間借款合同...
中國农業銀行琼海市支行与琼海轻骑摩托車有限公司企業之間告貸合同胶葛案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海南民初字第46号
原告中國农業銀行琼海市支行。居处地:琼海市加积镇人民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宋加刚,该行行长。
拜托代辦署理人黄文美,海南天歌状师事件所状师。
拜托代辦署理人季武,海南天歌状师事件所状师。
被告琼海轻骑摩托車有限公司。居处地:琼海市加积镇銀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岭,该公司董事长。
拜托代辦署理人李海燕,海南海都状师事件所状师。
拜托代辦署理人龙仕炳,该公司总司理助理。
原告中國农業銀行琼海市支行诉被告琼海轻骑摩托車有限公司企業之間告貸合同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举行了审理。原告中國农業銀行琼海市支行的拜托代辦署理人黄文美、季武,被告琼海轻骑摩托車有限公司的拜托代辦署理人李海燕、龙仕炳到庭加入诉讼。 本案現已审理闭幕。
原奉告称,2000年12月20日,原告中國农業銀行琼海市支行与被告琼海轻骑摩托車有限公司订立(2000)农行借字(1001)第17号《告貸合同》和(2002)农銀抵字(2002)第53号《典质合同》,商定原告向被密告放貸款人民币800万元,告貸刻日自2000年12月25日起至2001年12月25日止,告貸利率為年息6.435%,按季计付利錢。貸款到期前经被告申请告貸展期,原、被告两边又于2001年12月20日订立(琼海)农銀借展字(2001)第01号《告貸展期协定》,商定原告貸800万元展期,展期到期日為2002年12月25日止,展期地代告貸利率為年息7.722%,并商定原(2000)农銀借字(1001)第17号《告貸合同》和(2000)农銀抵字(2002)第53号《典质合同》中商定的其他条目稳定,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许诺:"许诺2002年1月31日前把所有欠息全数偿清及正常缴交2001年1月份利錢。"但在告貸展期地代,被告未按其许诺及合同划定缴付利錢。据此,原告認為,被告未能按照两边签定(2000)农銀借字(1001)第17号《告貸合同》定期付出利錢,已组成违约。為保护原告的正當权柄,哀求人民法院按照《告貸合同》的有关商定条目及有关法令划定,判令被告當即偿付原告告貸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所欠利錢836550.00元;裁决原告對被告供给的告貸典质物登基于琼海市加积镇銀海路8号修建面积為8069.50平方米的衡宇及从属16666.76平方米的地皮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裁决被告承當原告為实現债权的一审状师代辦署理费人民币5万元并由被告承當本案的诉讼用度。
被告琼海轻骑摩托車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0日,原告中國农業銀行琼海市支行与被告琼海轻骑摩托車有限公司签定了(2000)农銀借字(1001)第17号《告貸合同》,商定:原告向被密告放貸款人民币800万元,告貸刻日自2000年12月25日至2001年12月25日止,利率為年息6.435%,按季计付利錢,结息日為每季的第20日,告貸人應在结息日向貸款人付出應付利錢。合同還對两边的权力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举行了商定。此中第五条第2款划定,告貸方违背合同商定的任一条目,貸款人均有权提早收回已發放貸款本息。第7款划定,因告貸人违约导致貸款人采纳诉讼方法实現债权的,告貸外送茶,人理當承當貸款报酬此付出的状师费、差盘缠及其他实現债权的用度。同日,原、被告两边又签定了(2000)农銀抵字(2002)第53号《典质合同》,商定:典质人赞成以衡宇一栋作為典质物,典质物暂作價1602.2万元。典质人担保的范畴包含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錢等典质权人实現债权的一切用度。典质物由典质人占管,典质人必需在本合同签定後5日内到有关挂号构造申辦典质挂号手续,并将典质物的他项权力證书、典质挂号文件的正来源根基件及其权力證书交典质权人保管。该合同所附的《房地產典质清单》载明:典质物:衡宇所有权;保管人;琼海轻骑摩托車有限公司;房產座落:琼海市銀海路8号;房產證号:房权證海字第1865号;制作日期:1995年7月;修建面积8069.50平方米;用处:综合辦公大楼、廠房、堆栈;房地產评估價值:16,022,371.00元;產权或所有权人:琼海轻骑摩托車有限公司;地皮坐落:琼海市銀海路8号;地皮利用权年限:1998年6月至2064年腳底按摩墊,6月;地皮利用权面积:16666.76平方米;此中修建占地面积2884.10平方米;已典质滑鼠墊, 环境:已典质貸款人民币300万元。以後,两边到琼海市房地產辦理辦公室将被告之典质物(衡宇所有权證号為房权證海字第1865号)举行了他项权力挂号。合同签定後的同年12月25日,原告依约向被密告放了貸款。貸款到期前经被告申请告貸展期,原、被告两边于2001年12月20日签定了农銀借展字(2001)第01号《告貸展期协定》,商定原告貸800万元展期至2002年12月25日止。展期利率為年息7.722%,并商定本协定是《告貸合同》及《典质合同》部門条目的调解和弥补,除触及上述内容的条目外。原《告貸合同》、《典质合同》划定的其他各项条目继续有用。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许诺,承诺在2002年1月31日前把所有欠息全数了债及正常缴交2002年1月份利錢。至今,被告除在2001年分两次付息总计167310.00元外,其他本金、利錢還在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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